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一號,
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
字第九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及貳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新竹市警察局之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下午七時五十分
(聲請書漏載五十分),在新竹縣竹北市新港里九鄰十三之一號(聲請書漏載九
鄰十三之一號)住處,查獲被告甲○○(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已另為
不起訴處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聲請書
誤載為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三包重約零點七公克(零點五公克及零點二
公克含塑膠袋各一包)及二點四公克(含保濟丸瓶)。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七公克及二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
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一九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三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