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九七號,
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一四二八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上午
一時許,在新竹市○○路(聲請書誤載為北中華路)四段二八六號三0九室,查
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重約零點三公克等物,該案業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年戒毒偵字第一四一號)。
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
安保管字第五二三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八號偵卷第十
四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
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