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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9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九七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一四二八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上午 一時許,在新竹市○○路(聲請書誤載為北中華路)四段二八六號三0九室,查 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重約零點三公克等物,該案業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為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年戒毒偵字第一四一號)。 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 安保管字第五二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八號偵卷第十 四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 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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