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9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一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毒 偵字第四二二、六二五、八七五、九七四、一0六五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 、一三三六、一六六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六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 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捌公克、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間起至八十 九年六月二十日往前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止,連續多次在新竹縣新豐鄉瑞 興村九鄰崁頭一七二號等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年七 月十九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 七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四號為起訴處分在案。惟查被告於八十九年五 月九日及同年六月二十日為警查獲時所分別扣得之安非他命零點八公克、零點四 公克,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八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 安保管字第四二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三六號偵卷第十 二頁)、零點四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五三九號,扣押物品清 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九號偵卷第十二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 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