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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9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七七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 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 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 停止羈押在案。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傳拘無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執典 九十執一三0四字第一六0三四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守執戊九0 執助字第六八五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被 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二紙、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在卷可憑揆諸首 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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