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 人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惠 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鈺 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