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О號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
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六萬元,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
日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乙○○於本院審理
期間經多次合法
傳喚均未到庭,經本院命警
拘提亦未
到案,而目前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此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
可
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