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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 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其多次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等 之放火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放火罪之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 一第一項第一款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珮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淑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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