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三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
科罰金,以參百元則壹日。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係設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衛星玩具店」之負責人,明知影
片「西域威龍」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所製作、享
有發行、重製、出租、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等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竟意圖銷售
,未經迪士尼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下午某時,以燒錄機擅
自重製「西域威龍」影碟片一部(含上下二片),並於同日下午五時許,以新台
幣(下同)九十元之價格出售予客人劉宜旻,以此方式侵害迪士尼公司之著作財
產權,並於同日下午五時許,為行政院新聞局會同新竹縣政府新聞課人員、財團
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人員至上址定期抽驗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電腦主
機一台、「西域威龍」重製影碟片二片。
二、案經著作權人迪士尼公司委由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訴由新竹縣警
察局竹北分局報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
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甲○○之指訴及
證人劉
宜旻、羅玉潔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採證照片十二幀、
臨檢紀錄表、鑑識報告、
新竹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新竹縣政府八三府建商字第00三四0八號函各一
紙在卷
足稽,並有電腦主機一台、「西域威龍」重製影碟片二片
扣案可憑,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予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徐國機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爰
審酌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之危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
此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憑,被告應
係一時思慮欠週,致罹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
科刑教訓後,諒無再犯
之虞,本院
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之
電腦主機一台,雖係被告所有且
供犯罪所用之物,然非專用於燒錄影碟片,且價
值不匪,被告亦非以重製他人著作物為常業,爰不宣告
沒收;至於扣案之「西域
威龍」重製影碟片二片,係被告售予證人劉宜旻之物,分據被告及證人劉宜旻、
羅玉潔證述在卷,是該影碟片已屬證人羅宜旻所有,亦不為沒收之
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
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
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
書記官 陳 秀 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