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甲○○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六千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到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丁○○、甲○○、乙○○等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
,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