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竹交簡字第 63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交簡字第六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一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影響社會安全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彭 淑 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