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交簡字第六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一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罰金參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
審酌被告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影響社會安全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彭 淑 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