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交簡字第六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二六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過失傷害人,處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六行,::、薦尾椎處肌血腫塊
」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
審酌被告就本案發生之過失程度、
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被告並未與
告訴人達
成民事
和解及事後坦認
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彭 淑 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