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一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偽造署押,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及他人,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偽造之「徐茂芳」署押參枚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駕駛車號000
000號自用小貨車,失控撞擊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民宅圍牆,經警至
現場處理時,甲○○恐遭警移送法辦,竟在新竹縣警察局鳳岡派出所,冒用其堂
哥「徐茂芳」之名義應訊,而接繼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紀錄簿、道路交通事故談
話紀錄表、酒精濃度測試單上,偽造「徐茂芳」之署押各一枚(合計三枚),足
以生損害於徐茂芳及治安機關偵辦案件之正確性。
二、
證據:
(一)被告甲○○在警、偵中之
自白。
(二)
證人徐茂芳於警訊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紀錄簿、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酒精濃度測試單影本
各一紙。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
三、
聲請人認被告前後三次偽造「徐茂芳」之署押,係基於以
概括犯意而為之,認係
連續犯。
按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
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
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
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
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
判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二四一五號判
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為警
訊問時,為恐遭警移送法辦,而三次偽造「徐茂芳」署
押之
犯行,係於同一警訊程序中,為達隱瞞身分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
揆之前揭說明,被告所為應屬接續行為,為
單純一罪,聲請人認係連續犯,容有
誤會,
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
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宣告緩刑二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