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秩字第一二七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
日九一竹市警一分刑社字第0九一000三五三三號移
:
主 文
甲○○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及
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止。
(二)地點及行為:在新竹市○○街○○○號豪斯登堡賓館。
(三)查獲時間: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
(四)查獲地點:新竹市○○街○○○號豪斯登堡賓館(一一0室內)。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
自白。
(二)
證人范紀銘之證述。
(三)警員胡竣凱之
偵查報告。
(四)報紙分類廣告影本
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彭 淑 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