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秩字第九一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
)(3)警創字第0九一000一六三一號移
主 文
甲○○連續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止。
⑵地點:新竹市科學○○○區○○○○路○號(華圓管理顧問公司)
⑶行為:因與華圓公司職員有感情糾紛,而於上班時段,以家宅電腦設定程式,
再接上住宅電腦,自動密集接華圓公司電話總機代表號,撥通後不出聲
,多次長時間佔用電話總機線路,
意圖癱瘓該公司電話總機,造成華圓
公司無法順暢營業,足以影響該公司之安寧秩序。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
自白。
⑵自白書。
⑶電話通聯記錄
⑷被移送人甲○○於本院之
訊問筆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