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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竹秩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秩字第九一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 )(3)警創字第0九一000一六三一號移 主 文 甲○○連續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止。 ⑵地點:新竹市科學○○○區○○○○路○號(華圓管理顧問公司) ⑶行為:因與華圓公司職員有感情糾紛,而於上班時段,以家宅電腦設定程式, 再接上住宅電腦,自動密集接華圓公司電話總機代表號,撥通後不出聲 ,多次長時間佔用電話總機線路,意圖癱瘓該公司電話總機,造成華圓 公司無法順暢營業,足以影響該公司之安寧秩序。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自白書。 ⑶電話通聯記錄 ⑷被移送人甲○○於本院之訊問筆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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