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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竹簡字第 1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一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 損害於債權人,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 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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