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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竹簡字第 3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0九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鄒 茂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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