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0九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
罰金壹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鄒 茂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