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二號,
偵查案號:九十一年
度戒毒偵字第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叁玖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淨重零點叁貳
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七星牌香煙壹支、
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塑膠袋重壹拾玖公克)、沾有海洛因殘渣袋貳個及沾有安非
他命殘渣袋叄拾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
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屬
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
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署為
不起訴
處分確定(本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五號),惟被告分別於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二三八六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得之海洛因零點六公克、安非他命十九公
克、海洛因殘渣袋二個、安非他命殘渣袋三十個、吸用毒品器具一組、吸管二支
,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七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得之沾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
及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一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得之海洛因零點六公克等均
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或與空袋
無從析離之毒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揆
諸首揭法條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扣案之吸用毒品器具一組及吸
管二支等物(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一八四一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
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八六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並非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
具,與違禁物有間,尚不得援引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
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是此
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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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查獲時間 │偵查案號 │查獲毒品及 │保管字號 │
│ │ │ │數量 │ │
├───┼──────┼──────┼──────┼───────────┤
│ 一 │八十九年九月│八十九年度毒│海洛因淨重零│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一│
│ │二十日十九時│偵字第二三八│點三九公克(│二四號【法務部調查局(│
│ │三十分 │六號 │包裝重零點一│八九)陸(一)八九一七│
│ │ │ │九公克) │九七七六號
鑑定通知書,│
│ │ │ │ │見前揭偵查卷第四十八頁│
│ │ │ │ │】 │
├───┼──────┼──────┼──────┼───────────┤
│ 二 │八十九年九月│八十九年度毒│安非他命二包│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七│
│ │二十日十九時│偵字第二三八│(含包裝塑膠│三一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
│ │三十分 │六號 │袋重十九公克│前揭偵查卷第二十七頁 │
│ │ │ │) │ │
├───┼──────┼──────┼──────┼───────────┤
│三 │八十九年九月│八十九年度毒│海洛因殘渣袋│ │
│ │二十日十九時│偵字第二三八│二個及安非他│ │
│ │三十分 │六號 │命殘渣袋三十│ │
│ │ │ │個 │ │
├───┼──────┼──────┼──────┼───────────┤
│ 四 │九十年一月十│九十年度毒偵│沾有海洛因之│九十年度保管字第00八│
│ │四日十七時五│字第一七七號│七星牌香煙一│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前│
│ │十分 │ │支 │揭偵查卷第十九頁 │
│ │ │ │ │ │
├───┼──────┼──────┼──────┼───────────┤
│ 五 │九十年二月二│九十年度毒偵│海洛因淨重零│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0四│
│ │十二日一時五│字第四三一號│點三二公克(│六號【法務部調查局(九│
│ │十分 │ │包裝重零點二│0)陸(一)九0一三六│
│ │ │ │零公克) │0四0號鑑定通知書,見│
│ │ │ │ │前揭偵查卷第五十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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