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四號,
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緝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叁貳公克)、
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
違禁物,未經許可,不得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二十三時許,在新竹市
○○路○○○巷○○○號五樓,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
毛重一點三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毛重零點四公克)(其施用毒品
之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上開
第二級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九七
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三二號偵查卷第三四頁)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經送法務
部調查局
鑑定確係海洛因,合計驗後淨重零點零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三二公克)
,有法務部調查局(九0)陸(一)字第九0一六六六六0號鑑定
通知書附卷
足
憑(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0六二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案號偵查卷
第三三頁),是扣案之海洛因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亦為違
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均
予以沒收銷燬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