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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7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0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四0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一七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 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六九、一七八四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 第五二四號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重零點六公克,為該條例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 ,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 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00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 度毒偵字第一七八四號偵查卷內第二十九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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