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0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將
假釋中之受刑人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
七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
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 淑 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曾 秀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