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0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將
假釋中之受刑人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形
二年四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 淑 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曾 秀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