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三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罰金叁萬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服用酒類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如主文
所示之罰金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