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五號,
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五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
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
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新竹市警察局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零時三十分,在
新竹市○○路○○○巷○○號十一樓之三,查獲安非他命毛重一‧一公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持有、陳列
,係依法查禁之物,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
,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一‧
一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五六二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一九二號偵查卷內第十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