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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7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緝字第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 毒品為違禁物,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九日三時,在新竹 縣○○鄉○○街○○○巷○號,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九公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至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陳列, 係依法查禁之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 ,將海洛因命列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前揭扣案之海洛因經送法務部調 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0九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0 )陸(一)字第九0一七五二0八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0二五號偵查卷第三十一頁)。是扣案之物品既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 認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 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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