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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7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五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貳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 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員警於民國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六日一時三十五分許,在國道一號公路南向一0七‧六公里處(新竹 縣寶山鄉段),查獲被告甲○○(已另行起訴處分)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二‧七公克,爰依首開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 ,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二‧ 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五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 年度毒偵字第五00號偵查卷內第十一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 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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