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
三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
所載之罪
主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誤載之處,業
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按:本件受刑人前曾犯
竊盜罪,原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緩刑三年確定,
嗣因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經該院以九
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裁定撤銷
上揭緩刑
宣告確定,有該院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
二一八號刑事判決及前揭案號刑事裁定等附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