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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7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振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五0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振明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二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零點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 管字第一二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二號偵查卷第十八頁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 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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