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
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