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劉
右列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二號,
偵查案號:九十一年
度戒毒偵字第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貳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警方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施用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將被告送至臺灣新竹戒治所
強制戒治
,因戒治期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已依法為
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戒毒
偵字第八九號),惟尚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六公克(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九七號)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
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
字第九七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五號偵查卷第十四頁),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
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