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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7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六0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緝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八五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 毒品安非他命重零點七公克,為該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 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 字第五三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0四號偵查卷第八頁),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 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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