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六0號,
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緝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八五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
毒品安非他命重零點七公克,為該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
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
字第五三九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0四號偵查卷第八頁),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
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