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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7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七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 偵字第一一八、八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零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 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 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八二七號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起訴處分 。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零玖公克(經鑑驗後)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零點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零點三公克(保管 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0七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毒偵字第一一 八號偵查卷第二十六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九 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三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科壹字第一 0000一二六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六 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二六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八二七號偵查卷第十一頁)等物,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 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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