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七號,
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
偵字第一一八、八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
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零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
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
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八二七號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
。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零玖公克(經鑑驗後)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零點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
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零點三公克(保管
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0七九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毒偵字第一一
八號偵查卷第二十六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九
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三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科壹字第一
0000一二六0號鑑定
通知書附卷
足憑,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六
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二六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八二七號偵查卷第十一頁)等物,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
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