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九號,
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四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壹包(驗後餘重零點壹
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愷他命(Ketamin
e)係屬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
五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為
不起訴處分,惟新竹縣警察
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二十二時(聲請書誤載為十二時)許
,在新竹縣○○鄉○○路○段○○○巷○弄○○○號前,在甲○○身上查獲之K
他命零點五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查,愷他命(Ketamine)業經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
項規定公告調整、增減,列為第三級毒品,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臺九十一
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此有行政院九十一年一月
二十三日臺九十一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函
可按,又前揭扣案物於
扣押
物品清單上雖記載為:愷他命零點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一
四四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五六號偵查卷第六十九頁),然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結果,其總毛重壹點三二公克,總淨重零點一
六公克,取零點零一公克鑑驗,餘零點一五公克,並檢出愷他命成分,此有該局
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出具之刑鑑字第0九一00八九七五五號鑑驗
通知書在卷
為憑。據此,前揭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
依
首揭說明,自應
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