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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7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四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壹包(驗後餘重零點壹 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愷他命(Ketamin e)係屬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 五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為起訴處分,惟新竹縣警察 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二十二時(聲請書誤載為十二時)許 ,在新竹縣○○鄉○○路○段○○○巷○弄○○○號前,在甲○○身上查獲之K 他命零點五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查,愷他命(Ketamine)業經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 項規定公告調整、增減,列為第三級毒品,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臺九十一 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此有行政院九十一年一月 二十三日臺九十一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函可按,又前揭扣案物於扣押 物品清單上雖記載為:愷他命零點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一 四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五六號偵查卷第六十九頁),然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總毛重壹點三二公克,總淨重零點一 六公克,取零點零一公克鑑驗,餘零點一五公克,並檢出愷他命成分,此有該局 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出具之刑鑑字第0九一00八九七五五號鑑驗通知書在卷 為憑。據此,前揭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 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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