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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7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七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 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十三時 二十分許,在新竹市○區○○路一段四九八號前,查獲被告甲○○(已由檢察官 另行以九十一年毒偵字第七三九號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 扣得持有之海洛因約重零點零七五公克(淨重零點零四公克、包裝重零點零五公 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零點零 七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五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 年毒偵字第七三九號偵查卷第十七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海洛因成分 ,惟淨重係零點零四公克(包裝重零點零五公克),有該局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 一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三三四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 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 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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