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五號,
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七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
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十三時
二十分許,在新竹市○區○○路一段四九八號前,查獲被告甲○○(已由檢察官
另行以九十一年毒偵字第七三九號
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
扣得持有之海洛因約重零點零七五公克(淨重零點零四公克、包裝重零點零五公
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
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零點零
七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五三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
年毒偵字第七三九號偵查卷第十七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確含海洛因成分
,惟淨重係零點零四公克(包裝重零點零五公克),有該局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
一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三三四號鑑定
通知書在卷
可稽。是上開扣案
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
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