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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7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五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緝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叁壹公克),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 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七時五 十五分許,在新竹市○○路○段○○巷○○號路旁,查獲甲○○(已由檢察官另 行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九三號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 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重約零點五公克(淨重零點一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三一公克 )。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物品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毒品零點五公克(保管字 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00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 號偵查卷第三十五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惟其淨重零點一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三一公克),此有該局於九十一年二月 八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一八三號鑑定通知書在卷為憑。據此,前揭 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 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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