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五號,
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
毒偵字第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毛重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
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
日(二十一時許)、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十七時許),在新竹市龍徠亞賓館(
三樓)、新竹市○○街西雅公園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
由檢察官另為
不起訴處分),並扣得其持有海洛因重約零點二公克、零點八公克
。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十七時許,
為警查獲後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
,於
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一小包零點八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
保管字第一一三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二九號偵查卷第四十二
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後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其淨重零點一四
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一公克),有該局(九0)陸(一)字第九0一七四五四八
號鑑定
通知書附卷
足憑(見上開偵卷第四十三頁);又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
八日二十一時許,為警查獲後,亦扣得海洛因毛重零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
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一0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二九號偵
查卷第三十七頁),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依
首
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