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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7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 毒偵字第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毛重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 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 日(二十一時許)、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十七時許),在新竹市龍徠亞賓館( 三樓)、新竹市○○街西雅公園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 由檢察官另為起訴處分),並扣得其持有海洛因重約零點二公克、零點八公克 。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十七時許,為警查獲後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 ,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一小包零點八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 保管字第一一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二九號偵查卷第四十二 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其淨重零點一四 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一公克),有該局(九0)陸(一)字第九0一七四五四八 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見上開偵卷第四十三頁);又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 八日二十一時許,為警查獲後,亦扣得海洛因毛重零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 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一0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二九號偵 查卷第三十七頁),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依首 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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