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7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 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 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 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沒入原 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年度 訴字第五九三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五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繳 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之後該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 第八三八號判決被告有罪確定,聲請人即依據被告之住所(即新竹市○○街○○ 巷○號四樓)、居所(即新竹縣竹北市○○○路○○○巷○弄○號)傳,分別傳 喚被告到署執行,傳票雖均合法送達,但被告皆未到案,聲請人遂核發拘票、命 警至被告上開住所、居所執行拘提,然拘提亦均未果,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以竹檢雲執典九一執一0五三字第一八三九八號函通 知具保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以前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通知函 經具保人本人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親自收受,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台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即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對被告發通緝,上開各情有保證 金收據一件、對被告傳喚之送達證書二紙、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二份、台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竹檢雲執典九一執一0五三字第一八三九 八號函暨送達證書各一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各一件、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竹檢雲執典緝字第0八九五號通緝書等附卷可查,又被告目前並未在監 在押,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在卷足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以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