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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易字第 1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易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6842號),本院認為不應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 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 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甲○○已與告訴人乙○達成 和解成立,並據告訴人乙○於民國96年9 月13日當庭撤回其 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96年9 月13日訊問筆錄各1 紙附 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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