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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字第 2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231號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所為之處分 (原處分案號:竹監自字第裁50-E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3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 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 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以上2千4百元 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 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另依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明定苟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 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者,未在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者,處 2千2百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次按汽車使用吊銷、註 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3千6百元以上1萬8百元以下罰 鍰,並禁止其行駛,且牌照吊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牌照業已遭註銷,惟該汽車仍於民國96年1月5日上午10 時56分許,行○○○鎮○路段時,經該路段設置之固定式雷 達測速儀測得超速未滿20公里,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交通 隊員警遂以受處分人所有前開汽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之 行為逕行掣單舉發,受處分人未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96年 3月14日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 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暨 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表之規定,於96年7月26日分別裁處該部汽車之所有人即 受處分人超速部分2千2百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使用註銷 牌照行駛部分1萬0,800元,並扣繳牌照。 三、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伊母 親以伊名義購買,由伊母親駕用,因伊未居住於設籍之新竹 縣○○鎮○○街○○巷○○號,致相關函件及罰單單據被郵局退 回,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罰款未及時繳納而使該車 牌照被吊銷,伊擬向監理所分期繳納,無奈因工作不順,經 濟因難,一時無法完納,爰請求暫緩強制執行,給予抒困機 會等語。 四、經查:  ㈠受處分人所有前開車號汽車有於前述時間,行○○○鎮○路   段,經該路段設置之固定式雷達測速儀測得超速未滿20公里 之違規事實,為受處分人所是認無訛,並有車籍資料查詢報 表、違規查詢報表各1份附卷可憑。 ㈡受處分人固以伊目前經濟因頓,無力繳納罰鍰等情,請求暫 緩執行。惟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 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 ,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 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 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 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亦有規範。是不服公路主管 機關所為交通事件裁罰,固得向本院聲明異議,惟非對公路 主管機關所為交通事件裁罰不服,僅因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 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則應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行政執行 處請求分期繳納。 ㈢查本件異議意旨並非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96年 7月26日竹監自字第裁50-E00000000號裁決書,而係甘服裁 罰惟請求暫緩執行,揆諸前開說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 ,容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之汽車有前開超速及使用註銷 牌照行駛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0條、第63條第1項,暨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及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就超速部分裁處 罰鍰2千2百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就使用註銷牌照行駛部 分裁處罰鍰1萬0,800元,並扣繳牌照,核無違誤,受處分人 之異議為無理由,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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