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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聲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 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十一日以竹監新四字第裁五一—E00000000號裁決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 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 法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 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 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又 汽車駕駛人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接受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二十一時許,駕駛莊淯茜所有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新竹市○○路與東明 街口(舉發單及裁決書誤載為東勝街)時,擦撞暫停該處路 旁乙○○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肇 事。異議人肇事後,未向警察機關報告即駛離,由受害人目 擊記下異議人上開自用小貨車之車牌號碼後,向新竹市警察 局交通隊報案,該局於調查後掣單舉發,經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裁處罰鍰三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且接受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二十一時 許,係在新竹市○○街○○號與友人詹憲明討論模子情形, 而於當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欲返家,當天離開友人住處時,車子的右前保 險桿及右前葉子板在東明街有撞到電線桿,但沒有撞到車子 ,故對該所裁決不符,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四、訊據異議人甲○○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貨 車發生擦撞事故,惟辯稱是撞到電線桿,並沒有撞到車子云 云。經查:異議人於上揭時、地肇事後逕自駛離之事實,業 據證人即被害人乙○○到庭具結證稱:「(問:當天被撞的 經過?)我等小孩子買飲料,甲○○開貨車,他的車子的右 前方撞到我車子的左側車身,他沒有停車,我就追他,之後 他跑到巷子裡面,他就停在路邊小便,我就追到他,我說你 撞到我車子要賠我,他說好,他看到我打電話沒有注意,他 就開著車子跑了。」、「(問:你追他的路線及時間?)他 當時在OK便利商店的巷子亂竄,我跟他保持一段距離,約 十幾公尺,他停下來小便時,我有記下他的車號。」、「( 問:你是一被撞就開車追了,還是過一陣子才去追?)一被 撞就去追了。」、「(問:當時如何講,甲○○同意幫你修 車?)他承認有撞到我車子。」等語詳(參見九十六年五 月十四日本院訊問筆錄),又證人當庭指認肇事之人及車輛 車型、顏色、車牌號碼皆與異議人及其所駕駛之車輛一致, 且上開證人與異議人並無特殊利害關係,自無誣指異議人之 理,故上開證人所述情節應值採信。異議人空言否認前開違 規行為,辯稱其當時駕車是撞到電線桿,並沒有撞到車子, 無非均係事後卸責之詞,無法採信為真。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於前揭時地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 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並逃逸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 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三千 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且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不當。是本件聲 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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