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撤緩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96年度 執聲字第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一一二二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 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3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1122號(偵查 案號:95年度偵字第124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3 年 ,並於95年11月13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內即95年12月 20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14日以96年度易字第22 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96年6 月21日確定,核受 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聲請書誤載 為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期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 銷其宣告,95年7 月1 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 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上開事實,業據聲 請人提出上述二案判決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信為真實;又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受緩刑宣告後,本應悌勵自省,謹慎處事,然竟仍 於緩刑期間內之95年12月20日故意再犯竊盜罪,顯然係不知 悔改而故意犯之;再者,觀諸前案緩刑起算日係於95年11 月13日(即判決確定日),而受刑人竟隨即於95年12月20日 再犯竊盜案件,二者相距僅1 月有餘,足認受刑人並未因緩 刑宣告而有所警惕;復觀諸受刑人於後案中乃係攜帶兇器犯 竊盜罪,衡諸其犯罪情節亦非輕微,從而,本院認對受刑人 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乃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聲 請撤銷本院95年度竹簡字第1122號判決關於受刑人緩刑之宣 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