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四六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
同年月九日十八時三十分許止(聲請書僅載九十六年四月九
日),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
年度竹北簡字第九五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八六0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
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
一項前段、第二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聲請裁定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