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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7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四六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 同年月九日十八時三十分許止(聲請書僅載九十六年四月九 日),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 年度竹北簡字第九五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八六0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 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 一項前段、第二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聲請裁定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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