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同年
10月某日止,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
字第1339號(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
偵字第187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