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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8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同年 10月某日止,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 字第133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 偵字第187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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