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
竊盜罪,減為
有期徒刑伍月又拾
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12月下旬某日21時
許起至94年2月初某日夜間止,犯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72號(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75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