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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8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 九十五年度竹交簡字第八七一號(偵查案號: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四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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