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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8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1年1月30日起至同年8月1日間之某 日止,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 年度竹北簡字第203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27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及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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