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
詐欺取財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
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月27 日,犯詐欺取財罪,經本
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56 號(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223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