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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8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3月28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 經本院以95年度竹交簡字第878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 為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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