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沅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
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沅漳所犯違反保護令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沅漳於民國93年3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犯違反
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3年度竹東簡字第74號(
偵查案號: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1954號),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
前,所犯為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第4款之罪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