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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8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沅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沅漳所犯違反保護令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沅漳於民國93年3月20日下午2時20分許,犯違反 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3年度竹東簡字第74號(偵查案號: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1954號),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 前,所犯為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第4款之罪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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