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竊盜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月22日下午5時許犯竊盜罪,經
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879號(
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2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