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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8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罰金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12日晚間9時許犯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交 簡字第40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 速偵字第49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7萬5,000 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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